论反垄断法目的与私人执行的模式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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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靳毅.论反垄断法目的与私人执行的模式选择[J].法制与社会,20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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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靳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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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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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可以分为直接执行模式和行政前置模式,其中直接执行模式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的选择。行政前置模式使公权力不适当地介入了私主体领域,不利于竞争文化的培养,违背了竞争法的目的。我国应当引入直接执行模式,以促进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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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反垄断法目的 私人执行 行政前置 直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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