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专权担保债务履行的若干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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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聂佳.关于利用专权担保债务履行的若干问题[J].现代法学,19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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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聂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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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一)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物权可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类。其中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之物或权利之上所设定的物权。许多国家的民法一般依标的物的性质或是否转移标的物为标准,将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则仅规定了抵押权和留置权两种担保物权。然而,各国法律对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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