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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律师阅卷权之缺陷与证据开示制度之构建
引用本文:陈令春,席刚.刑事诉讼律师阅卷权之缺陷与证据开示制度之构建[J].山东审判,2006,22(3):58-61.
作者姓名:陈令春  席刚
作者单位: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一、律师阅卷权之立法与司法现状在刑事诉讼立法及刑事诉讼活动中,是否应当赋予并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以利于审前证据信息的交流,是与设立刑事辩护制度特别是律师辩护制度的目的和意义息息相关的,没有阅卷权,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辩护权。1996年刑诉法修正之前,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采取的是“案卷移送主义”,"!辩护律师可以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后,到人民法院查阅检察机关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虽然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较晚,但能够全面、系统的了解、掌握全部案情。修正后的刑诉法使得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大为提前,能够在侦查阶段会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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