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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公开有利于保障人民行使“四权”
引用本文:廖洪生.监督公开有利于保障人民行使“四权”[J].人民政坛,2008(3):21-22.
作者姓名:廖洪生
作者单位:龙岩市武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摘    要: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信息向社会公开,是尊重和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简称“四权”)的应有之义,充分体现“主权在民”的宪法精神。

关 键 词:监督职权  人民  保障  公开  人大常委会  宪法精神  主权在民  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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