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终止 |
| |
引用本文: | 刘欢.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终止[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3(3):86-99. |
| |
作者姓名: | 刘欢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研究”(20ZDA049); |
| |
摘 要: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能否终止是当前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过程中的重点问题,理论界对此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当充分注重其与《民法典》总则编法人终止规范之间的体系衔接问题。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后者并非集体资产的当然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以拥有独立的责任财产。因此,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通过解散或者宣告破产等方式终止不会损害《宪法》确立的集体所有制,也不会导致农村社区部分公共服务的缺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产生消灭其法人资格并退出市场之法律效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可作为一个组织体继续存在并承担法律所赋予的相应职能。
|
关 键 词: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集体产权 终止 解散 破产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