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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撤销权
引用本文:
李锡鹤.论民法撤销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12(2):27-33.
作者姓名:
李锡鹤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 要:
我国民法撤销权的对象,从形式、归属、效力、数量等方面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欠缺统一的法理根据。民法的撤销应属对生效法律行为的重新评价,使其自始不生效,必须有法定事由。撤销的对象只能是法律行为、自己行为、生效行为。撤销权可单方实现效果意思,变动双方关系,须规定存续期间,其发生根据应由法院认定。
关 键 词:
撤销权
撤销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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