寓管于教寓教于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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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归建新,林超.寓管于教寓教于管[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0(2):2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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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归建新 林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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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司法保护确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普陀区看守所近年来始终坚持这一原则,并不断探索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的方法,确立了“寓管于教,寓教于管”的司法保护模式。去年以来,该所以此模式积极实施对在押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一、以“四种现象”为析点,创造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条件为了有效地实施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普陀区看守所在工作中逐步建立起了一整套规范程序,从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调查研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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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看守所 在押违法犯罪未成年人 司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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