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通知若干法律问题之我见 |
| |
引用本文: | 李艳斐.债权让与通知若干法律问题之我见[J].法制与社会,2010(26):64-65. |
| |
作者姓名: | 李艳斐 |
| |
作者单位: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各国立法普遍认为双方达成债权让与合意时债权即移转,但是在为债权让与通知之前,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生效力。亦即债权让与通知是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这违背了债的本质,并且对受让人毫无实益。事实上,债权让与通知是债权让与的生效要件,并且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
关 键 词: | 债权让与通知 主体 诉讼时效中断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