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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通知若干法律问题之我见
引用本文:李艳斐.债权让与通知若干法律问题之我见[J].法制与社会,2010(26):64-65.
作者姓名:李艳斐
作者单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摘    要:各国立法普遍认为双方达成债权让与合意时债权即移转,但是在为债权让与通知之前,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生效力。亦即债权让与通知是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这违背了债的本质,并且对受让人毫无实益。事实上,债权让与通知是债权让与的生效要件,并且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关 键 词:债权让与通知  主体  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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