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设置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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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叔凯.论我国设置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J].民主与法制,2010(21):67-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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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叔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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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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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小额诉讼程序可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前者与一般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两者仅仅是诉讼标的额有所不同而已。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是法院审理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案件所适用的有别于简易程序的独立的程序,它不仅指设置独立程序的形式内容,还包含程序制度内存蕴含的一系列价值理念。从狭义上讲,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未专门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存在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缺位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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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小额诉讼程序 设置 诉讼标的额 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法 纠纷案件 法院审理 价值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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