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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是寄养还是事实收养
引用本文:叶和礼.本案原告是寄养还是事实收养[J].河北法学,1997(3).
作者姓名:叶和礼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法院
摘    要: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系已故王某与口某的孪生女孩。1993年7月,原告父母国工作关系等原因,将出生才10个月的原告寄托在乡下的好友叶某与林某夫妇家中,每月给付叶某夫妇人民币20元,以后逐年增加,最多时每月给付50元,直至原告满18岁时才停止给付。原告在叶某夫妇家中生活期间,称呼叶某夫妇为叔叔与姆姆。原告懂事后,经常回父母家团聚。同时,原告父母也经常送钱物给叶某夫妇和看望原告。据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登记表记载:原告与户主叶某的关系是“媳”、原告21岁结婚时,其婚事由原告父母和叶某夫妇共同操办。原告结婚后,与其父母和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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