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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司法实务问题探讨
引用本文:金俊.玩忽职守罪司法实务问题探讨[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6):82-86.
作者姓名:金俊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200031
摘    要:“玩忽职守”的行为本质在于对公务职责的懈怠,具体表现为不履行职责和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重大损失包括无法实现的债权损失,但在立案后自然引发的利息损失不应计算在内。认定玩忽职守行为与重大损失的因果关系要运用偶然因果关系理论划定刑法因果关系的范围,运用因果关系中断理论来排除实害结果归于玩忽职守行为的可能性,运用监督过失理论来追究监督者的领导责任。在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跨法时,应以行为发生时法为“旧法”。当玩忽职守罪与近似犯罪发生竞合时,要区别情况,或从一重罪论处,或根据近因原则,以在因果链上距离结果发生较近的对应罪名论处。

关 键 词:玩忽职守罪  行为  罪过  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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