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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司法适用新论——以两高最新司法解释为视角
引用本文:谢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司法适用新论——以两高最新司法解释为视角[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5):68-73.
作者姓名:谢婷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上海200042
摘    要: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的司法解释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本罪的入罪门槛,以仅设置下限不设置上限的罚金刑方式回应本罪谋利性本质,并且将本罪客观行为从“生产、销售”扩大至“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可谓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方式全面规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行为.然而,其仍未解决食品监管渎职罪规定笼统、入罪门槛模糊以及本罪共犯范围过宽的问题,并未做到宽严相济、宽严有度,实现对本罪的合理规制.

关 键 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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