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建立我国的判例法制度 |
| |
引用本文: | 阮防,邵培樟,李唐.试论建立我国的判例法制度[J].法学评论,2005(4). |
| |
作者姓名: | 阮防 邵培樟 李唐 |
| |
作者单位: |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阮防),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
(邵培樟),广东警官学院 讲师(李唐) |
| |
摘 要: | 在我国,判例并不是一种正式法律渊源,更谈不上判例法制度。然而,不承认判例的法律效力和判例法制度的缺位却使我国的法律制度及其适用深陷于诸多困境之中。本文从理论层面和实证角度对建立我国判例法制度的客观诉求进行分析,指出应当适时地建立我国的判例法制度,即在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前提下,由最高法院形成作为正式法律渊源的判例,最高法院和其他法院根据“同案同判”的原则,受这些判例的约束并且在判决书中加以引用,最终形成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以判例法补充制定法、解释制定法的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同时,进一步对建立我国判例法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并对如何建立我国的判例法制度提出了具体的设想。
|
关 键 词: | 判例法 必要性 可行性 制度构建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