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合同诉讼时效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4条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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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猛,茅麟.论保险合同诉讼时效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4条的思考[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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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猛 茅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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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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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4条、第267条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学界及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解读,对此,从诉讼时效制度的本质出发,考虑保险合同纠纷的特别之处,从司法实践、立法目的及理论研究层面分析论证保险合同诉讼时效的性质。经过研究认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作出拒赔意思表示前,被保险人受损害的只是被保险标的物的“物权”,而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求偿权”。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4条规定的请求时效,不应理解为“诉讼时效”,并据此提出海上保险案件诉讼时效问题的具体解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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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保险合同 诉讼时效 |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the limitation of action for insurance contract -reflection on Article 264 of Maritime Code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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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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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Maritime Code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insurance contract limitation of ac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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