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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诉讼时效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4条的思考
引用本文:徐猛,茅麟.论保险合同诉讼时效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4条的思考[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2(3).
作者姓名:徐猛  茅麟
作者单位: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25
摘    要: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4条、第267条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学界及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解读,对此,从诉讼时效制度的本质出发,考虑保险合同纠纷的特别之处,从司法实践、立法目的及理论研究层面分析论证保险合同诉讼时效的性质。经过研究认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作出拒赔意思表示前,被保险人受损害的只是被保险标的物的“物权”,而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求偿权”。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4条规定的请求时效,不应理解为“诉讼时效”,并据此提出海上保险案件诉讼时效问题的具体解决建议。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保险合同  诉讼时效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the limitation of action for insurance contract -reflection on Article 264 of Maritime Code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Abstract:
Keywords:Maritime Code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insurance contract  limitation of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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