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而拒绝提供证据的行为定罪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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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田淑梅.对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而拒绝提供证据的行为定罪初探[J].法律适用,199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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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田淑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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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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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为安全法)第26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162条的规定处罚.”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拒绝提供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视为犯罪或准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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