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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引用本文:庄建平.浅析我国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3,5(Z2):82-84.
作者姓名:庄建平
作者单位:中共漳州市委党校,福建,漳洲,363000
摘    要: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讲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是调整对象 ,即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辅助标准则是调整方法。商法在我国能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 ,根本的依据是看它有没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所谓特定的调整对象 ,是指商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是否不同于民法、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如果商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完全被民法和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包容 ,则商法就没有自己的特定的调整对象 ,商法也就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基于这样的认识 ,笔者试图从商法的调整对象入手 ,分析其“特定性” ,并且分别将商法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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