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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民主价值的表达与实践 基于人民陪审员身份的实证分析
引用本文:娄必县.人民陪审员制度民主价值的表达与实践 基于人民陪审员身份的实证分析[J].法律适用,2011(7):100-104.
作者姓名:娄必县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司法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人民性是司法权力的重要属性。机构与权力的人民性体现在其产生于人民,由人民控制并运作。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司法权力民主运作的重要机制。

关 键 词:人民陪审员制度  民主价值  实证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组织法》  实践  国家权力  司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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