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青少年立法问题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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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毛建一.中外青少年立法问题思考[J].青年研究,198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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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毛建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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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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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处于二十世纪的世界各国,都比较重视青少年保护问题,尤其热衷于运用立法手段,制订各类青少年保护法规。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关于青少年专门法规,是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颁布的《少年法庭法》,这部法规从保护青少年的目的出发,规定了少年的上限年龄为16岁,规定了少年犯罪应从轻处罚,规定了设少年法庭专门审理少年犯罪案件。由于该法规内容新颖,很有吸引办,美国其它各州和世界各国纷纷效仿制订青少年法规。亚洲最早制订青少年综合性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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