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自诉案件可以和解或调解的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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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庆国,杨振新.对刑事自诉案件可以和解或调解的质疑[J].人民司法,199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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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庆国 杨振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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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庆国),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杨振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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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自诉案件可以进行和解或调解,是由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可进行调解。”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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