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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自诉案件可以和解或调解的质疑
引用本文:张庆国,杨振新.对刑事自诉案件可以和解或调解的质疑[J].人民司法,1991(10).
作者姓名:张庆国  杨振新
作者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庆国),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杨振新)
摘    要:刑事自诉案件可以进行和解或调解,是由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可进行调解。”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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