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实施后中国仲裁制度的新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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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连斌.《仲裁法》实施后中国仲裁制度的新发展[J].北京仲裁,2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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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连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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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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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人文社会科学)“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基础理论研究”(09ZZKY021)的成果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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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4年《仲裁法》实施至今的15年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使得我国仲裁制度在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执行、区际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等方面,出现了新的动向。各仲裁机构在仲裁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涉外仲裁的法律适用、最低限度的正当程序标准、仲裁与调解的衔接、仲裁员制度等方面,也推动了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及对个案的答复,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意义,是研究我国仲裁制度不可忽视的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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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仲裁 《仲裁法》 司法解释 仲裁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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