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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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志强,黄楚元.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刍议[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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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志强 黄楚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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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刑法教研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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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订后的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其内容是由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9条“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商业受贿罪的规定修改而来。从而使得公司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这一新罪种在内涵外延上更趋明确和完善。笔者拟就这一罪种谈谈个人一些粗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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