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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
摘    要:正(2016年4月7日)沪府发2016]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切实增加老年人社会福利,从今年5月1日起,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统一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一、发放对象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以享受老年综合津贴.二、发放标准老年综合津贴标准按照年龄段共分为五档,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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