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机关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 |
| |
引用本文: | 胡志刚,余亮.论公安机关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J].法制与经济,2009(3). |
| |
作者姓名: | 胡志刚 余亮 |
| |
作者单位: | 江汉油田公安局刑侦支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
| |
摘 要: | 现实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因此认定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专政工具,其执法行为和履行职责的行为极易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对职务侵权造成公民法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失的结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两种责任的性质是不同的,主要表现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性并由此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
关 键 词: | 公安机关侵权 职务侵权 民事侵权责任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