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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宪法调整对象的再认识
引用本文:
史太宁.对我国宪法调整对象的再认识[J].当代法学,1988(2).
作者姓名:
史太宁
摘 要:
我认为,我国的宪法规范,应用于我国的法制生活中,在三个方面具有调整作用。首先,宪法规范调整着中国共产党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伴随着近代政党的产生和发展,立宪各国均将政党制度视为宪法调整的对象。西方各国,在事实上形成了各政党轮流执政的宪法惯例;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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