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行政执行案中应设立复议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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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小洪.非诉行政执行案中应设立复议制度[J].行政与法制,2003(1):3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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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小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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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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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然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的申请后,如何审查及审查后的处理均无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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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行政执行 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法》 不履行 十六 制度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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