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意义对比
引用本文:松宫孝明,张晓宁,付玉明.“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意义对比[J].法律科学,2012(3):195-200.
作者姓名:松宫孝明  张晓宁  付玉明
作者单位:[1]日本立命馆大学,京都6048520 [2]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摘    要:"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对立造成了刑法理论的巨大分野,其主要分歧在于规范违反与法益侵害、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侵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等问题上的不同立场。但在笔者看来,两者对立的实质在于对"规范违反"的不同理解。刑法应守护的是包含"市民的隐私神圣不可侵犯"等规范在内的、定着于社会中的规范。并且,作为违法性阻却的违法论中的"违法性"应是,在行为有法益侵害或其目的性时,仍然能够说明该行为的正当化的原理。这种正当化原理也应源自定着于社会中的规范,对该规范的违反将有害于社会。

关 键 词:结果无价值  行为无价值  法益  违法性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