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预付式消费模式的法律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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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建文.我国预付式消费模式的法律规制[J].法律科学,2012(5):146-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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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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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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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青年项目(09JYC820026);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0FXB005);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四十九批面上资助项目(20110490491); 江苏省“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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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兴起具有现实基础,但也存在扰乱金融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扩张负面功能等问题,故应对其予以法律规制。各国关于预付式消费模式的法律规制有以下共同点:通过对预付卡的监管来规制预付式消费;公法和私法两种手段并用;发挥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我国应在借鉴各国规制经验的情况下,根据预付式消费实践及国情,建立富有针对性的规制模式。然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存在层次较低、规制不全面、实施效果差等缺陷。因此,应对我国预付式消费模式的法律规制作全新的制度建构,其主要内容包括:设立预付卡发行制度,设立预付卡实名登记制度,设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制定全国性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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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预付式消费 预付卡 消费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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