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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检察权的权能与程序配置
引用本文:傅郁林.我国民事检察权的权能与程序配置[J].法律科学,2012(6):176-185.
作者姓名:傅郁林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10YJA820020)“民事司法权优化配置研究”
摘    要:检察机关在民事程序中的权限通称为民事检察权。我国宪法规定由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权区分为守法监督权和执法监督权,前者源于社会治理职能,后者源于公权力制约职能。在民事程序法中,执法监督权体现为监督法院审判权的行使而配置的审判监督权和为监督法院执行权的行使而配置的执行监督权,守法监督权体现为监督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而配置的民事公诉权和为排除当事人和社会干扰法院强制执行而配置的执行协助权或支持执行权。这两类法律监督权的性质、功能、正当性基础均不相同,因此所针对的主体、适用的客体、启动的条件、运行的程序、救济的方式等等也不应相同。据此,为民事检察权相关规定的解释提供了一些理论基础和导向性意见。

关 键 词:检察权  民事检察权  检察监督  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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