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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诉讼中的亲子鉴定协力义务论——兼评《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
引用本文:周成泓.亲子关系诉讼中的亲子鉴定协力义务论——兼评《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J].法律科学,2012(2):172-180.
作者姓名:周成泓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摘    要:亲子鉴定是解明亲子关系的利器。亲子鉴定协力义务属于公法性质的勘验协力义务,其义务范围和主体范围均较为广泛。亲子鉴定协力义务的法理依据有诉讼经济、证明妨碍及事案解明义务三个。是否科处被检人协力义务,在实体上应当本着保护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则进行利益衡量,在程序上应当具备一定的要件。被检人在具备正当理由时得拒绝鉴定,但不当拒绝的,可对其进行直接强制或间接强制。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意义积极,但也存在一些不足:适用条件不明确、当事人程序保障条款缺失、拒绝鉴定所生法律效果较为模糊、适用的主体范围偏窄以及与实体法没有很好地对接等。

关 键 词:亲子关系诉讼  亲子鉴定协力义务  《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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