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保护视角下我国刑法分则罪刑规范构造模式分析——以数额犯为切入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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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清波.法益保护视角下我国刑法分则罪刑规范构造模式分析——以数额犯为切入点[J].唯实,2012(8):130-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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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清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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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江苏淮安223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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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罪刑规范的实质是法益保护规范。刑法分则罪刑规范的罪状构造模式实际上是“犯罪成立模式”,是刑法对某种特定行为构成犯罪的“最低要求”。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未遂实际上是不同层次的两个方面的问题。犯罪成立与否讨论的是罪与非罪、是否发动刑罚的问题;而犯罪既遂与未遂是在确定已经成立犯罪的前提下,如何适用刑罚的问题。对于刑的规范而言,立法事实上确立了以既遂为标本的模式。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犯存在既遂与未遂的不同形态,而结果犯只存在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结果不发生就不成立犯罪。因此,在具体适用刑法的过程中,就需要运用法益保护的原理,仔细辨别哪些犯罪是行为犯,哪些犯罪是结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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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犯罪成立 犯罪既遂 法益保护 行为犯 结果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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