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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买公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引用本文:王元生,陈忠.私买公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J].法学,1994(11).
作者姓名:王元生  陈忠
作者单位:湖南省衡阳市城南区人民法院 (王元生),湖南省衡阳市城南区人民法院(陈忠)
摘    要:单位公有住宅补贴出售给职工,即私买的公房,是全面改革我国现行住房制度的重要内容,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发展,私买的公房已成为寻常百姓家庭重要的财产组成部分。一旦夫妻分道扬镳,家庭解体时,在离婚案件共同财产的分割中必然涉及到所买公房的分割,离婚双方往往就房产争执不休,形成更多而又复杂的案中案,而且这种房产本身特有的福利性、补贴性、优惠性和产权交易的附条件性、房产固有的巨大可增值性、整体不宜分割性,给法院处理案件带来较大难度。加之我国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审判实践对此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法不一,有必要给其严格统一又合乎情理的具体“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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