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买公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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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元生,陈忠.私买公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J].法学,199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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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元生 陈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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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衡阳市城南区人民法院
(王元生),湖南省衡阳市城南区人民法院(陈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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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单位公有住宅补贴出售给职工,即私买的公房,是全面改革我国现行住房制度的重要内容,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发展,私买的公房已成为寻常百姓家庭重要的财产组成部分。一旦夫妻分道扬镳,家庭解体时,在离婚案件共同财产的分割中必然涉及到所买公房的分割,离婚双方往往就房产争执不休,形成更多而又复杂的案中案,而且这种房产本身特有的福利性、补贴性、优惠性和产权交易的附条件性、房产固有的巨大可增值性、整体不宜分割性,给法院处理案件带来较大难度。加之我国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审判实践对此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法不一,有必要给其严格统一又合乎情理的具体“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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