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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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爱童,袁艾玉.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J].法制与社会,201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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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爱童 袁艾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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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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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七)》设置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对本罪在刑法上所属类型和性质,在学者之间产生不同的认识和观点.根据《刑法修正案(七)》是针对传销犯罪行为即欺诈的传销行为所作出的专门性规定,排除了非欺诈性传销行为的犯罪性.因此,构成本罪的行为,不能再按《刑法》第192、266条所规定的“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定罪处罚.实施传销活动,既包括对其组织的组织行为,也包括在其组织内实施的实行行为.本文指出根据传销组织实行的五级三阶制的组织形式,本罪的犯罪主体应包括培训员、代理员和代理商这三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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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传销犯罪 传销组织 传销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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