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种附加刑应如何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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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永胜.同种附加刑应如何并罚[J].现代法学,19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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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永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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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罪犯罗某因犯投机倒把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被某法院分别依照刑法第117条、第130条、第156条和第64条的规定,适用数罪并罚原则处刑: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五千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三千元,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千元,决定对罗某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罚金九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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