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机关不应是“免责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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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大群.权力机关不应是“免责单位”[J].人大研究,2004(7):4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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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大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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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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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权力机关在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显现,以及权力机关在工作实践中所产生的实际问题,社会各界也越来越多地认识到赋予权力机关相应的法律责任,切实加强对权力机关监督的重大意义。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宪法和法律只赋予了权力机关的职权,而没有对权力机关设定与职权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权力机关不仅依法享有重大权力,同时也享有“不负任何责任”的“零责任免责权”。这种权责不等的状况,使得权力机关在履行职权中不承担任何责任。没有给权力机关设定法律责任,一方面,权力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就很难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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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权力机关 政治文明 民主法制 法律责任 社会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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