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均衡视角下交通肇事罪法定刑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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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方芳,袁金华.罪刑均衡视角下交通肇事罪法定刑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6):6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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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方芳 袁金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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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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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酒后交通肇事行为往往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这一做法能够实现量刑上的均衡,但是忽略了定罪的准确性,是一种不可取的做法。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是因为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设置偏低,导致法官放弃了对定罪准确的追求,转而追求量刑上的准确。我国刑法应适当地对交通肇事罪法定刑体系进行重构,纳入其他危险驾驶肇事行为,并且提高法定刑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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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交通肇事罪 罪刑均衡 法定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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