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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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思明.公证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中国公证,2012(1):5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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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思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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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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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证程序规则》第31条规定,采用现场勘验方式核实公证事项及其相关证明材料的.根据需要可以采取绘图、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勘验情况或实物证据予以记载。《遗嘱公证细则》第16条规定,公证人员与年老体弱、患有危重病或间歇性精神病、患弱智或聋、哑、盲的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录像。《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指出,公证机构在办理著作权证据保全公证时.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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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证程序规则》 录音录像 著作权侵权案件 间歇性精神病 证据保全公证 现场勘验 证明材料 公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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