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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工作中调查笔录的法律效力
引用本文:侯海峰,张显峰.审查逮捕工作中调查笔录的法律效力[J].法学与实践,2010(1).
作者姓名:侯海峰  张显峰
摘    要: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在全国施行,省院和分市院在审查下级院报请决定逮捕案件中,对侦查部门在初查期间取得的调查笔录的法律效力问题,初查证据中调查笔录能否在审查逮捕中作为逮捕的证据,成为紧迫课题。本文中的"法律效力",是指立案前初查中取得的调查笔录能否在审查决定逮捕中使用,作为决定逮捕的依据。笔者从正反两个方面论述调查笔录的法律效力,一方面分析调查笔录具有法律效力存在的瑕疵,另一方面分析调查笔录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与现实依据。在充分理解调查笔录的基础上,笔者对调查笔录的法律效力资格进行着重论述,分析具备合法性的调查笔录和不具备合法性的调查笔录的法律效力资格,解决调查笔录在审查逮捕中怎么使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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