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数据犯罪认定的方法转向与价值回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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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春玉.大数据时代数据犯罪认定的方法转向与价值回归[J].思想战线,2021,47(5):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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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春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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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与中国体系化的法律应对研究”阶段性成果(18BFX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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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大数据时代数据犯罪的认定,虽然需要融入技术的方法以增强刑法教义学的自主性和应变性,但其仍是关涉具体个体切身利益的小数据问题。以数据为中心的数据主义将中立的数据本身平移为数据犯罪的法益,不仅抽空了法益的本体论和目的论价值,而且以相关关系取代因果关系,导致数据犯罪的认定走向极端的预防性扩张。因而,数据犯罪的认定仍需向以人为中心的现代刑事法治回归,以数据本身所征表的数据信息为中心来建构法益,确保其与具体数据犯罪的法益发生直接关联;以针对数据所实施的行为具有创设侵害法益风险(不法)的功能且现实化为不法结果为前提,限定数据犯罪因果关系的范围。藉此明确刑法问题与技术问题的界限,将小数据保护与大数据流动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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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大数据 小数据 数据本身 数据信息 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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