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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江大桥管理办法
摘    要: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浦江大桥(以下简称大桥)的管理,保护大桥设施,保障大桥交通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跨越黄浦江的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和安全保护区域。 第三条 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负责大桥的设施管理和养护维修,具体工作由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以下称大桥管理部门)负责。 公安、海监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并配合大桥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大桥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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