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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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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