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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弊端
引用本文:杨庆和,秦景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弊端[J].河北法学,2001,19(6):68.
作者姓名:杨庆和  秦景党
作者单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摘    要:《刑法》第313条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作出了 法律规定 ,其核心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199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对 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作了具体的司法解释,其中第3条列出了六项拒不执行法院判 决裁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即:(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 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 定无法执行的;(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 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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