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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
引用本文:郑建军.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J].中国司法,2002(2):43-44.
作者姓名:郑建军
作者单位: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4条以及《上海市公证条例》第30条明文规定:“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后,依当事人的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即此时的公证债权文书相当于1份生效的法院文书,它把法院本应审查的程度降到了最低。现笔者拟从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和法院生效文书的区别、担保合同是否属于债权文书以及主合同与从合同间的相互效力关系3方面进行阐述。一、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的认定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

关 键 词:公证债权文书  法院  公证暂行条例  生效  强制执行效力  主合同  公证机构  符合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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