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及其缩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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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冉冉.已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及其缩限[J].现代法学,2023(4):4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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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冉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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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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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18ZDA14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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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我国法律对已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规定不够明确,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内涵与外延都存在被泛化和扩大化解释的趋势,其根本原因在于个人信息的可转让属性尚未厘清。个人信息因与原权益人的关联性而具有受限制的不可转让性,原权益人对已公开的个人信息仍然享有控制权益,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范围需进行限缩解释。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应由“已公开标准”到“分离性标准”,以“二阶判断”方式确定处理行为对原权益人的利益关联效果,限缩可分离性的使用,可为合理使用边界的诠释提供逻辑基础和规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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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已公开的个人信息 原权益人保护 合理范围 分离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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