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改视野下监察法规的适用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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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石泽华.《立法法》修改视野下监察法规的适用研究[J].现代法学,2023(5):196-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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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石泽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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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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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完善研究”(22ZDA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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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立法法》规定监察法规制定权之后,监察法规如何融入我国法律体系成为当前的重要课题。从适用规则、裁决机制和不相抵触原则三个方面,可以在立法法基本框架下初步构建监察法规的适用体系。监察法规的位阶居于法律、地方性法规之间,不高于行政法规,其异位法冲突采取效力优先规则;地方变通立法不违背效力优先,但不符合监察法规的价值取向;对于新旧冲突,需明确其生效要件和溯及既往情形。监察法规之新一般法与旧特别法冲突应由国家监委裁决,并增设程序性规定;即便监察法规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仍可能面临近位法冲突,其纾解有赖于建立人大裁决、“府-监”协商和联合制定等制度。监察法规的合宪及合法性审查以“相抵触”为判断基准,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规定应无效并予修改、废止或撤销,抵触标准包括形式和实质双重要素,审查强度需结合具体内容予以类型化区分。本次《立法法》修改为监察法规的实践探索预留了空间,从我国法律秩序结构的稳定性出发,可在有关备案审查制度的规定中初步明确其冲突解决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时作整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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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监察法规 立法法 适用规则 裁决机制 不相抵触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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