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毗邻区域的联合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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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叶必丰.我国地方毗邻区域的联合执法[J].现代法学,2023(1):4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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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叶必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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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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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联合执法早就存在。在执法权下沉和实行一级执法体制后,级别管辖不再发挥作用,跨行政区联合执法尤其是毗邻区域联合执法的需求更加强烈。毗邻区域联合执法的法治基础并不是区域合作的一般法律制度,而是“地方组织法”上的跨行政区协同工作机制条款和《行政处罚法》及单行法上的职务协助条款。当前,毗邻区域联合执法的组织形式有联席会议制度、职员派遣和联合执法队,具有重要意义的程序机制有管辖权制度、联合调查及证据互认制度、以结果互认为基础的协助执行制度。从司法上观察,当前的联合执法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尤其不能以联合执法组织的名义直接对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司法机关应当对毗邻区域的联合执法担负起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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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区域合作 毗邻区域联合执法 执法权下沉 管辖权 职务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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