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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认定的“泛道德化”倾向及其矫正
引用本文:郭传凯.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认定的“泛道德化”倾向及其矫正[J].现代法学,2023(4):142-155.
作者姓名:郭传凯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数字经济时代超级平台企业竞争合规体系的建构研究”(22FXC00635);
摘    要:在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案件与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道德因素较易成为人民法院评价行为正当性的实质依据,继而造成“泛道德化”倾向。受其影响,人民法院可能作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误判,从而妨碍企业的自主经营,妨碍经济资源的充分利用和相关市场的自由竞争。为矫正“泛道德化”倾向,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涉案行为是否归属自由竞争的范畴。行为未违反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是行为归属自由竞争范畴的必要条件。当违反前述法律时,涉案行为应依据前述法律认定处理。不违反前述法律的行为,很可能被自由竞争秩序容许。同时,不违反前述法律并非行为合法的充分条件,涉案行为在符合特定标准时仍可构成不正当竞争,适用“比例失衡”标准与“严重妨碍正常经营”标准可避免该倾向。

关 键 词: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  泛道德化  自由竞争审查  行为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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