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借贷型受贿罪的基本类型——基于143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
| |
引用本文: | 王成星.论借贷型受贿罪的基本类型——基于143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J].犯罪研究,2023(2):57-69. |
| |
作者姓名: | 王成星 |
| |
作者单位: | 1.武汉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通过对143份裁判文书的分析可知,借贷型受贿罪包括免除债务型、拖欠不还型及利息过限型三大基本类型。每种基本类型可进一步细分为不同种类。在免除债务型之下的免除本金型受贿犯罪中,没有谋取利益且免除3万元以下本金的不是受贿;意思表示生效时且期满未偿还的借款转化为受贿。就拖欠不还型受贿犯罪而言,需要注意两点:行为人具有还款能力不是认定受贿的根本依据;催讨行为能够作为否定受贿的重要因素。在利息过限型受贿犯罪中,行为人收受超过约定或法定利息的金额即是受贿数额。此外,判定是否存在支付利息的约定,原则上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利息受贿数额时,应当采取二分法,区分借入型受贿与贷出型受贿。不论是何种受贿类型,都应当准确把握受贿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
|
关 键 词: | 受贿罪 权钱交易 借贷关系 利息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