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未成年人的绑架罪主体问题——以《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解读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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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茂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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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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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理论上和实务中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存在不同理解,引起了《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相关犯罪在主体构成要件上的争议,未成年人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就是其中之一。通过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解读,提倡以“罪行”说来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所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范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应不负刑事责任,对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行为,负故意杀人行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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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未成年人 绑架罪 绑架杀人 绑架抢劫 人身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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