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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引用本文:胡莹,邹淇曲.浅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J].法制与社会,2016(4):18-19.
作者姓名:胡莹  邹淇曲
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
摘    要:2013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该法已于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至今行将两年。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一般原则,"追主张谁举证",原告(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该法修订后,对部分商品或服务侵权引发的纠纷案件,作出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举证责任  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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