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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时效问题浅议
作者单位:安徽省芜湖市卫生局 241000
摘    要: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87年颁行以来,在规范、指导医疗事故处理工作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本文试结合卫生部近期所发"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的批复"(卫医发(2000)第19号,以下简称"批复")就鉴定申请时效问题作一探讨。《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时效,原则上只要医患双方对医疗事件性质的认定有分歧,在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鉴定申请。因此,在实践中常常出现患者对几年甚至十几年前的医疗行为提出鉴定申请的现象,而鉴定委员会均不得不予以受理。患者在取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以才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诉讼时效已过是显而易见的(当然如果有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况除外),而一纸鉴定书却使得患者本来早已丧失的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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